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的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目標的協(xié)議。財產保險合同主要是為了補償或填補財產的實際損失,也稱為損失保險。
那么保險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大慶律師事務所為您介紹相關知識。
《保險法》第31條規(guī)定:“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span>
1、協(xié)商
協(xié)商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jù)《保險法》及相關法規(guī)、合同條款的規(guī)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求大同存小異,自行解決糾紛的方式。
2、仲裁
仲裁是指合同雙方對某一事件或某一問題發(fā)生爭議時,通過協(xié)商難以達成協(xié)議,根據(jù)申請,可由國家規(guī)定的仲裁機關依法作出裁決。
3、訴訟
訴訟是依法提起要求解決保險合同爭議的一種方式。一方為原告,而被請求的一方為被告。如當事人一方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沒有滿足自己的訴訟請求或者不當時,在接到判決書的15日之內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那么怎樣確定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地呢?
法院的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兩個層面。
從法院的級別上來看,保險合同糾紛如果不涉及過多的外國人或外國公司,且沒有在地區(qū)內發(fā)生重大影響,一般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通稱的各區(qū)人民法院。
如果出現(xiàn)案件涉及了眾多外國人或公司,或者標的額大,或者案情復雜,則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案件在全省或直轄市,乃至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也完全有可能有高級人民法院甚至是比較高人民法院進行一審的審理。
從地域管轄的層面看,民事訴訟的管轄原則為“原告就被告”原則,即對公民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對于保險合同糾紛而言,不適用一般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原則?!睹袷略V訟法》第26條規(guī)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