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律師事務所小編帶您了解房屋租賃期間能否出售相關內容,具體如下:
租賃期間出售房屋,合同是否還有效
根據(jù)《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guī)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并且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中,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xù)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guī)定。
在租賃合同中有一條規(guī)定:“買賣不破租賃”。在租賃關系存續(xù)期間,出租人將租賃物賣與他人,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并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承租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房屋出賣后,原租賃合同仍然有效。所以即使房屋出售依舊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租賃期間出售房屋,承租人有什么權利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guī)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如果出租人沒有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賣房,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不影響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也不影響出租人與承租人的租賃合同。而承租人在收到賣房的通知后十五天內沒有回復的,則視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
承租人的承租權,是指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所以在租賃期限內,承租人依合同規(guī)定擁有房屋的占有權和使用權。
而在租賃合同期限內房屋出售期間,出租人經常領他人看房等行為,如果妨礙了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那么承租人有權提出異議,并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