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桂梅1964年出生,2000年取得法律職業(yè)證書,2005年取得律師資格證,2007年至2018年在黑龍江金諾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2018年開始在黑龍江油城律師事務所職業(yè)至今。2014年、2015年、2016年在河南商會擔任法律顧問,并相繼取得榮譽證書。參加過大慶涉油案件刑事辯護和涉黑社會組織、惡勢力組織犯罪案件辯護的辯護。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擅長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房地產,合同糾紛,婚姻繼承等法律業(yè)務。
封建社會法律由代表地主階級利益的國王或者大臣制定;資本主義社會法律由代表資產階級利益的議會制定;
社會主義社會的法律由代表無產階級利益的人民議會制定。如:中國的法律是由代表廣大人民利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這就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即它所代表的利益階層。革命和改革都是圍繞著這一主題。
封建社會的人治也是因為法律的基本精神不在于人民,而僅僅是為了維護封建地主的統(tǒng)治次序,而彌補其不足。老百姓的得失主要取決于統(tǒng)治階級的仁慈。所以封建社會人治和法治是互補的關系。
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由人民而立,并保護人民的利益。這是社會主義社會法律的基本精神。法律的基本精神既體現了國家性質,也反映了社會矛盾。
法律是社會規(guī)則,掌控了法律就等于掌握了人類的命運。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應該由人民來制定,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應該被人民所掌握。如此才可確保國家性質的純粹性,調和社會矛盾的有效性。
法律條文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是為了規(guī)范活著的人而不是死去的人。法律工具主義者把法律當成了僵化的工具、不變的教條。它違反了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法律是人類社會創(chuàng)造的客體,也是人類解放自身的工具,它反過來影響人類社會的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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